个税汇缴即将截止!中英双重税收居民身份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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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中英双重税收居民身份应该怎么办?
作者 | 科信税务集团
近日,随着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日期的临近,小编一位长期外派英国工作的朋友A先生特意咨询了一下,像他这样的情况,应如何有效避免双边纳税义务的产生。今天,小编就来跟大家一起聊聊这个话题。
一、如何判断自己是否构成英国税收居民?
英国居民个人判定标准
一般而言,前往英国的个人若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将有可能被认定为英国税收居民:
(1)在英国有有效的全职工作,即连续的365天内在英国全职工作,没有长期间歇(超过连续31天或以上的间歇),平均每周至少工作35小时,且75%的在英工作日的工作时间超过3个小时;
(2)拥有连续91天或以上的英国住房(在一个英国纳税年度内*必须有至少30天),在相关纳税年度在该住房中花费了至少30天,并且在这91天期间没有海外房屋,或在国外有一个或多个房屋,并且在有关纳税年度内,在每个这些海外房屋中居住的时间少于30天。
(3)在一个英国纳税年度内,至少在英国停留了183天;
* 英国的纳税年度为每年4月6日至次年4月5日
英国非居民个人判定标准
一般而言,如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则为英国非居民个人:
(1)在前三个纳税年度期间的任意一个或多个纳税年度是英国税务居民,且本纳税年度在英国停留的天数少于16天;
(2)在前三个纳税年度期间都是非税务居民,且本纳税年度在英国停留的天数少于46天;
(3)在海外全职工作并且无长期间隔,且本纳税年度中在英国停留的天数少于91天,其中在英国工作的时间少于31天;
因此,根据英国税法的上述判定标准,A先生的确构成了英国税收居民身份。
在这里,小编要额外说一下,如果A先生的自身情况无法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进行身份判定,则其需进行关联条件测试。 有关关联条件测试的判定方式,详见下表:
二、已经构成了英国税收居民,那还算是中国税收居民吗?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中国税收居民的判定可分为两类,一是有住所,二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A先生由于长期在英国工作,明显不属于第二种情况,那么他是否符合在中国有住所这一判定标准呢?
如何判定是否在中国有住所?
在这里,小编要特意强调,税法上所称的“住所”并不等同于实物意义上的住房哦!按照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据此,习惯性居住便是判定纳税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并不是指实际的居住地或者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的规定,对于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境外居住,在这些原因消除后仍然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为该纳税人的习惯性居住地,即该个人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对于境外个人仅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内居住,待上述原因消除后该境外个人仍然回到境外居住的,其习惯性居住地不在境内,即使该境外个人在境内购买住房,也不会被认定为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据此,由于A先生只是因为工作原因外派到英国而已,待其工作结束,他仍将返回祖国的怀抱,跟家人一起在北京生活,为此,尽管他现在人在英国,他依然构成了中国的税收居民身份。
三、双重税收居民身份下,如何合理避免双重征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七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与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时限重合。同时,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据此,A先生在英国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视为其获得的来源于英国的综合所得。如果这些综合所得在英国已经缴纳了所得税,那么该笔税额可以在国内的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但需要提供在英国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此外,如果A先生在英国缴纳的个税税款高于计算出的中国境内抵免限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在以后连续5年内继续从英国所得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四、中英两国纳税年度不一致怎么办?
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即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以A先生为例,其2019年4月6日至2020年4月5日(英国纳税年度)在英国取得的综合所得,纳税年度最后一日2020年4月5日对应我国的纳税年度为2020年,因此这笔境外收入应纳入我国2020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并于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我国申报境外所得并申请抵免。
五、已申报2019年度境外所得,但因为未能在6月30日前取得对应年度境外纳税证明,未进行税收抵免的部分该如何处理呢?
六、如果因为某些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境外纳税凭证的,还能享受税收抵免吗?
虽然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应当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但纳税人如果因为某些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境外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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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宇女士是科信税务集团北京办公室合伙人、跨境业务全国技术主导合伙人 ,曾在中国税局工作近10年,是总局反避税人才库成员、河北省税局高端人才。其在税局工作期间曾作为中方代表,参加中美反避税磋商并成功达成协商一致意见;作为河北省税局考察组成员赴美国学习税制,并作为中国代表参加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欧洲税收管理组织(IOTA)主办的转让定价和矿产价格可比数据工具箱合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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